本市昨天发布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外籍人员聘用工作的通知》,对外籍人员来京工作的聘用管理进行了统一规定,明确了来京工作的条件,提高了外籍教师的准入标准。
《通知》明确,外籍人员要来京工作,应当同时具备四个条件:一是身体健康,无犯罪记录,年龄在18到60周岁;二是要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2年及以上的相关工作经历,除语言教师外,外籍教师要具有5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;三是外籍人员来京工作必须要有确定的用人单位,持有有效护照,或是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;四是外籍人员要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,而且从事的工作不能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。
《通知》明确,自2014年10月31日起,新申请办理工作许可和工作证件的外籍教师,在学前幼教机构、中小学、国际学校以及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,都应当持有教师资格证书;从事语言教学的,如果没有教师资格证书,那就应取得国际通行的语言教学资格证书,例如TEFL(通用英语教师资格证书)、TESL(第二语言的英语教学资格证书)、TESOL(对外英语教学资格证书)、TKT(剑桥英语教学能力证书)、CELTA(英语语言教师证书)等国际通行的语言教学资格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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