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页 资讯 幼儿园 人才 园长 管理 亲子 营养 论文 教案 理论 女性 美容 故事 艺术 心理 舞蹈 保健 儿童 职场 图库 专题 论坛 家园

四部门: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,一律视为强奸

来源:互联网编辑:[2013-10-25] 进入论坛

【导读】人民网北京10月24日电(欧兴荣)24日下午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发布《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,《意见》规定,对于使用暴力、胁迫或者任何其他...

湖北文章页360-300

人民网北京10月24日电(欧兴荣)24日下午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发布《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,《意见》规定,对于使用暴力、胁迫或者任何其他强制手段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,无论是否“明知”被害人为幼女,都要以强奸罪论处,从重处罚。

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,在司法实践中,有些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未使用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,而以各种理由辩解是与幼女正常交往,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,给审查认定案件事实造成一定困难。《意见》第19条第一款规定,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,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,应当认定行为人“明知”对方是幼女。

《意见》还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予以绝对保护,因为该年龄段的被害人通常外在幼女特征也较为明显。《意见》第19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,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,应当认定行为人“明知”对方是幼女。为了加大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保护力度,同时考虑该年龄段幼女的身心发育特点,《意见》第19条第三款规定,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,从其身体发育状况、言谈举止、衣着特征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,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,应当认定行为人“明知”对方是幼女。

你可能感兴趣的

童话故事大全幼儿视频
0条 [查看全部]  相关评论

图片精彩推荐

湖幼网版权相关声明:

精彩推荐



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 | 有害短信息举报 | 学前教育·幼教亲子社区
友情提示:本站所有信息来源于网络或教育专业书刊,我们不能保证信息的可靠性和准确性,也不能替代育儿专家的意见。
如有引用或转载文章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告知本站。
湖北学前教育网  湖北中幼网教育投资有限公司 版权所有  Copyright © 2006-2008 www.hbchild.com All Rights Reserved
QQ群:291054613  QQ在线客服